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返还抚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法律依据在于欺诈性抚养的侵权责任与财产返还请求权。
从财产返还角度,无过错方因受欺诈而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以返还。依据《民法典》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在欺诈性抚养中,过错方隐瞒子女非亲生的事实,导致无过错方误将他人子女当作亲生子女抚养,支付了本不应承担的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此时,无过错方与过错方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及相应利息。
从精神损害赔偿角度,过错方的行为构成对无过错方人格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子女非亲生的事实,往往给无过错方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如尊严受损、情感背叛等,符合“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