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股权代持有何风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实际出资人需证明代持合意,否则配偶可主张共有。根据《民法典》《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相关规定,夫妻间股权代持存在多重法律风险,核心争议集中于实际出资人身份的认定及其与配偶财产权、第三人权益的冲突。
首先,实际出资人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以证明代持合意。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代持关系需以书面协议为前提,若无书面证据,实际出资人需通过转账记录、分红凭证、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隐名投资”的合意。若夫妻一方主张股权代持,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如婚前协议、婚后书面约定),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将股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作为共有人可直接主张股东权利,导致实际出资人丧失对股权的控制。
其次,股权代持可能侵害配偶财产权。若股权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即使存在代持协议,若未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股权及其收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此时,配偶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分割股权,实际出资人仅能主张投资权益补偿,而非股权所有权。
此外,对第三人权益的潜在风险亦不可忽视。若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如转让、质押),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构成善意取得时,实际出资人无法追回股权,仅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