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若发现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无过错方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需严格把握法定条件与诉讼时效。
从实体要件看,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过错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为前提。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重大过错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如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婚内恶意转移财产等)。例如,若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期间持续与第三者同居并生育子女,或存在系统性家庭暴力,均构成重大过错。
程序上,需注意诉讼时效与请求权行使方式。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及司法解释,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可直接在离婚案件中主张损害赔偿;若作为被告,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反诉,或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若离婚协议或判决中已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或离婚时未发现过错行为,离婚后才发现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9条,无过错方仍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起诉,但需证明过错行为与离婚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