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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应该如何定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从法律后果看,此类定性直接关联婚姻家庭关系的存续与救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突破了普通离婚案件“感情破裂”的抽象标准,赋予受害方更直接的离婚请求权。同时,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将虐待列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受害方可主张物质赔偿(如医疗费、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范围涵盖因长期暴力导致的心理创伤、社会功能受损等间接损失。例如,某案例中受害方因长期遭受精神虐待患上抑郁症,法院除判决施暴方支付医疗费外,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体现了对人格权侵害的全面救济。

此外,该定性与《反家庭暴力法》形成制度联动。受害方可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可在七十二小时内裁定禁止施暴者接触、骚扰受害方,甚至责令迁出共同住所,构建起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双重保护网。这种法律定性不仅是对家庭暴力升级为虐待的精准识别,更是通过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多维规制,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成员人格尊严的终极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