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哪些约定是无效的?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并非协议中的所有约定都有效,以下这些常见的无效约定需要大家特别注意。
限制再婚或生育的约定无效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有些离婚协议中会约定一方离婚后不得再婚,或者再婚时需经过对方同意,甚至限制再婚对象等。这种约定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违背了法律赋予的婚姻自由权利,因此是无效的。同样,生育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夫妻双方都有自主决定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若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离婚后不得生育子女,该约定也因侵犯公民的生育权而无效。
剥夺和限制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的约定无效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有些离婚协议会约定一方放弃子女抚养权,或者限制另一方的探视权,如规定只能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探视,且不能带子女外出等。这些约定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的确定应以保障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不能通过协议随意剥夺或限制。
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但未实际交付的约定可能无效
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有时会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然而,如果只是简单地在协议中写明财产归子女,但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或交付财产,那么这种约定可能面临被撤销或认定无效的风险。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财产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所以,若想确保财产真正归子女所有,应及时办理财产过户等手续。
涉及他人财产的约定无效
离婚协议只能处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若协议中涉及第三人的财产,如约定将夫妻一方父母的房产归另一方所有,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夫妻双方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这种约定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离婚协议中的约定需遵循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违背公序良俗。在签订离婚协议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