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时怎样防止对方擅自卖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在婚姻关系中,房产作为重要的家庭资产,其归属与处置往往牵动着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非房屋登记一方在特定情况下拥有重要权利,即可以向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这一规定为非登记方在面临房产可能被不当处置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异议登记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它能够持续十五天。在这宝贵的十五天里,非登记方有足够的时间来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比如,可以在这期间提起离婚诉讼,并及时将立案材料,包括交费票据等送达不动产登记中心。这一举措有着关键作用,它能够将异议登记的效力延续到撤销异议登记之日,从而为非登记方争取到更充分的维权时间,防止房产在诉讼期间被对方擅自处置。
若非登记方已经做好了提起诉讼的准备,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要求保全该房产。房产保全是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它可以限制房产的转让、抵押等行为,确保房产在诉讼结束前保持现状,避免因一方的不当行为导致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受损。
在此,要特别提醒大家,为了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在房产上的权益,最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上夫或妻的姓名。通过登记公示,明确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法律事实。这样一来,在后续的房产处置过程中,如想转让房产,就需要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任何一方都无法擅自卖房。这不仅体现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管理和处分权,也能有效避免因一方私自卖房而引发的家庭矛盾和法律纠纷。
总之,了解并合理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夫妻在房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无论是申请异议登记、进行房产保全,还是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添加配偶姓名,都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