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收入归属,看这篇就够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冷静期内的收入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定义看,夫妻共同财产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或投资收益等财产。离婚冷静期是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在此期间夫妻婚姻关系仍存续,因此冷静期内取得的收入符合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例如,一方在冷静期内通过正常工作获得的工资,或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均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若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前或期间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如约定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可按约定处理。但若无此类约定,则冷静期内的收入仍适用法定共同财产规则。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为核心判断标准。即使夫妻已进入冷静期,只要未完成离婚登记,双方仍需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经济生活未完全分离,因此收入具有共同财产属性。例如,冷静期内一方继承的财产,若未明确只归一方所有,亦属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