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另一方能否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后婚姻效力如何,财产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重大疾病”通常指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如严重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传染病(如艾滋病、梅毒)、遗传性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等,具体需结合医学鉴定及社会普遍认知判断。例如,某男婚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需长期服药控制,但未告知女友,两人登记结婚后,女友发现病情,可在1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婚姻被撤销后,其效力自始无效,即视为双方从未结婚。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被撤销的婚姻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撤销后,双方无需履行忠诚义务,也不存在法定继承权(如一方去世,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财产处理上,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若财产被认定为共同共有(如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法院可能按出资比例分割;若一方能证明财产为个人所有(如婚前存款、个人继承的财产),则归个人所有。例如,某案例中,夫妻被撤销婚姻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价值200万元,男方出资80万元,女方出资20万元,法院判决男方分得160万元(80%),女方分得40万元(20%)。此外,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因对方隐瞒疾病导致的直接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例如,女方因男方隐瞒艾滋病感染风险,婚后进行多次检测并产生心理治疗费用,法院可能判决男方赔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