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可以分割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婚后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可纳入财产分割范围。这一结论基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其核心逻辑可从法律性质、分割规则及操作方式三方面展开。
从法律性质看,住房公积金属于工资范畴的共同积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住房公积金虽以“专项储蓄”形式存在,但其本质是职工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属于长期住房储蓄制度下的强制储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意味着,即使公积金未实际提取,只要是在婚姻期间缴纳的,均视为夫妻共同权益。
分割规则遵循“均等分割为主,特殊情形调整”原则。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先计算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公积金账户的累计余额,再按均等原则分配。例如,若男方账户余额为20万元,女方为15万元,则双方可各分得17.5万元,差额部分由余额较高方以现金补偿。若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如重婚、家暴),或存在隐藏、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其少分或不分。此外,若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可依据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主张适当多分。
操作方式以协商优先,诉讼为补充。夫妻可自行协商分割方案,如一方取得公积金所有权并补偿对方,或共同提取后平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账户余额、婚姻持续时间、双方贡献等因素判决。例如,某案例中,夫妻婚姻存续10年,男方公积金余额30万元,女方因生育暂停工作无公积金,法院综合考虑男方收入占比及女方家庭贡献,判决男方支付女方16万元补偿。需注意的是,分割范围仅限于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部分,婚前个人公积金不参与分割。
实践中,公积金分割常涉及贷款债务处理。若公积金用于婚后购房贷款,即使以一方名义办理,也属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分割时,法院可能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承担剩余贷款,并补偿对方相应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