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离婚时配偶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公司未分配的利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在离婚案件中,配偶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公司未分配利润,需结合《民法典》与《公司法》的规定,区分股权归属与收益性质,并综合公司自治原则进行判断。总体而言,未经法定利润分配程序的公司未分配利润,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难以直接分割,但存在例外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共同财产。若公司股权为婚后取得,或婚前股权在婚后产生收益(如分红、增值),则对应收益通常视为共同财产。然而,《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利润分配需经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表决通过,未分配利润属于公司资产,股东个人无权直接支配。这一“公司自治”原则成为分割未分配利润的核心法律障碍。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两类常见情形形成明确裁判规则:

  1. 一方持股,非持股方请求分割:若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非持股方仅以“婚姻存续期间收益”为由主张分割,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例如,在广西某案中,丈夫持有公司股权但未分红,妻子要求分割未分配利润,法院以“利润属公司财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分割”为由驳回诉求。

  2. “夫妻公司”双方持股情形:即使夫妻均为股东,若公司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法院仍认定未分配利润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北京某再审案例中,夫妻共同设立公司,但因未通过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法院判决“公司利润不可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分割”。

例外情形下,若能证明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严重混同(如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用、无独立财务制度),或持股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行为,法院可能突破公司法人资格,将未分配利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某案例中,丈夫婚前成立公司,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贷款,法院认定股权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判决丈夫向妻子支付补偿款。

实践中,若双方希望分割未分配利润,可先通过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如持股方支付经济补偿),或推动公司完成利润分配决议后再行分割。若协商不成,需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公司价值,结合出资贡献、经营参与度等因素,由法院综合判断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