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是否有效?能否单方撤回、变更共同遗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共同遗嘱通常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对各自或共同财产作出处分安排,其有效性及单方撤回、变更的规则需结合法律要件与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从效力认定看,共同遗嘱若满足法定生效要件则有效。根据《民法典》对遗嘱的一般规定,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形式上需符合法定要求。例如,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遗嘱若由一方书写全文、另一方签名确认,且能证明双方共同参与订立,法院可能认定其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而有效。例如,北京某法院曾判决,夫妻一方手写遗嘱内容、双方共同签署姓名和日期的遗嘱,形式要件已成就,应属合法有效。
关于单方撤回、变更共同遗嘱,需区分遗嘱人生存状态及遗嘱内容关联性。若双方均在世,共同遗嘱具有“整体性”,需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或撤回。若一方去世,在世方的权利范围以遗嘱内容是否可分割为界限:若遗嘱涉及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如“一方去世后财产由对方继承,待双方均去世后由子女继承”,则生存方不得单方变更或撤回已生效部分;若遗嘱内容可分,如仅涉及生存方个人财产部分,则生存方可单方变更或撤回该部分。例如,上海某法院审理的案例中,夫妻共同遗嘱约定“丈夫去世后财产由妻子继承,妻子去世后由子女继承”,丈夫去世后,妻子擅自变更遗嘱将财产赠与他人,法院认为该变更行为因违背共同意思表示而无效。
常见的共同遗嘱类型有哪些呢?本文所讨论的共同遗嘱均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夫妻分别针对自己财产所作的处分,并通过设定特定的条件而使得夫妻二人的死因处分具有关联性。死因处分具有关联性的意思是,一方因另一方设立特定内容的遗嘱,才相应地作出最终的处分意见,常见的有几种类型:1、互相指定对方为自己身故后的遗嘱继承人;2、共同指定第三人为双方身故后的唯一继承人;3、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身故后的遗嘱继承人,并约定双方均身故后,一方将遗产留给共同指定的继承人等。
关于共同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实务中对此存在争议。一部分观点认为,既然夫妻共同作出了遗嘱,则只有共同作出撤销或变更的意思表示,单方撤销或者变更是无效的,这是高度尊重夫妻在订立共同遗嘱的契约精神。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人们对私有财产享有自由的处分权,个人可以对自己享有的份额进行撤销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