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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卖掉个人婚前房产换房,核心判断在于资金来源是否混同及产权登记情况。若婚前房产为全款购买,婚后出售所得款项全额存入独立账户,未与婚后共同财产混同,且新购房产登记在原产权人个人名下,则新房仍属个人财产。这符合《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售房款仅是财产形态的转化,不因婚姻关系而改变所有权。

若售房款不足以支付新房全款,需以婚后共同财产补足差价,或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新房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结合资金贡献比例分割房产。例如,男方婚前房产售房款100万元,婚后共同财产出资50万元购买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新房中100万元对应的份额属男方个人财产,50万元及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离婚时男方需补偿女方共同财产部分的一半。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资金混同的审查极为严格。若售房款与婚后收入存入同一账户,或无法提供完整资金流向凭证,即使新房登记在个人名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或设立独立账户管理售房款,以避免“洗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