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保险利益的核心体现为保险金,其取得通常基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特定人身事件,如身故、伤残、疾病等,与受益人的人身安全、健康等权益直接关联。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均属于个人财产范畴。保险金作为受益人基于人身事件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其性质与上述情形高度契合。
例如,若丈夫作为投保人为自己购买人身意外险,并指定妻子为受益人,该保险金虽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而取得,但因其本质是对丈夫人身损害的补偿,且合同已明确受益人为妻子个人,故应认定为妻子的个人财产。此外,根据《保险法》第18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其权利具有排他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属性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