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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在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时,不能直接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而应通过另案起诉或中止诉讼的方式处理,这一规则既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诉讼程序的专业性与公正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可能包含父母、子女等其他成员的财产份额。若离婚诉讼中直接追加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诉讼人,将导致诉讼主体混同,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需存在共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例如,家庭共有房屋可能涉及父母出资或继承份额,此时房屋权属存在多重法律关系,离婚诉讼仅能处理夫妻财产部分,无法直接解决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采取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通过共有物分割之诉明确各家庭成员的财产份额后,再由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应得部分;二是中止离婚诉讼,待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审结后再恢复审理。例如,某离婚案中,因涉案房屋涉及公婆出资,法院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待公婆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确定产权比例后,再对夫妻份额进行分割,既保障了程序公正,也避免了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