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若房改房系男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于其名下,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主张分割。但若存在特殊情形,如男方婚前承租公有住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改购房款,即便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及司法解释,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民法典》第1087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结合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子女抚养需求等因素,可能将房屋判归女方所有,并由女方给予男方相应补偿。
若房改房系男方以标准价购买,因仅取得部分产权,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判决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7条,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产权后再行分割。例如,某案例中男方婚前承租单位公房,婚后双方共同出资完成房改,法院最终将房屋判归女方,并由女方补偿男方房屋现值的40%,体现了对女方权益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