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应该以财产性收益的取得时间而非权利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标准。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财产性利益,而知识产权作为智力成果,其权利本身(如著作权、专利权)虽可能在一方婚前取得或完成,但若其财产性收益(如稿酬、专利许可使用费、转让费等)实际取得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婚前完成小说创作并取得著作权,但婚后才获得出版稿酬,此时稿酬属于共同财产,因收益产生于婚姻存续期。
反之,若知识产权权利及收益均取得于婚前,则不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法院仅能分割现存财产性收益,对尚未实现的价值(如未发表作品的潜在稿酬、未授权专利的预期收益)因无法估价,不予分割。但若配偶在知识产权创造过程中付出劳动(如协助创作、管理事务),法院可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从其他共同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