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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该如何给付抚养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在离婚案件中,当法院判决婚生子女一人随原告生活、一人随被告生活时,抚养费的给付需兼顾公平原则与子女实际需求。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若二子女年龄存在差距,直接抚养较小子女的一方需承担更长期的抚养责任,此时若要求双方按固定比例支付抚养费,可能显失公平。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第1085条“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结合双方经济收入、负担能力及子女实际需求综合判断。例如,若原告收入较高且抚养较小子女,被告收入较低但抚养较大子女,法院可酌情判决被告支付较小数额抚养费,或要求原告在较大子女成年前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以平衡双方抚养负担。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2条,若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