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家庭成员外,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除家庭成员外,特定共同生活关系人员亦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该法执行。这一规定将保护范围扩展至非传统家庭成员但存在密切共同生活关系的人群。
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存在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员。例如,长期共同居住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受托监护的亲属与被监护人等,若一方实施暴力行为,另一方均有权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