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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投资收益等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明确了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个人财产。若夫妻间未就“私房钱”订立有效约定,如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等,或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恶意逃避债务)而无效,则应适用法定财产制,将“私房钱”认定为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私房钱”的认定关键在于其来源与用途。若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将共同积蓄秘密存入个人账户,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仍属于共同财产的隐匿或转移,离婚时可依法追回并分割。反之,若“私房钱”来源于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继承所得明确归一方所有等,且未与共同财产混同,则可认定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