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患病,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患病时,可依法要求增加抚养费。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尤其因患病产生高额医疗支出时,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此规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为核心,确保子女基本权益不受父母婚姻状态变化影响。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患病属于“必要生活需求”的合理扩展范畴,原定抚养费若未涵盖医疗费用,直接抚养方可代子女主张调整数额,法院将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进行裁决。
实践中,子女需提供医疗诊断证明、费用单据等证据,证明患病事实及费用合理性。若父母经济状况显著改善(如收入增加),或子女病情恶化需长期治疗,法院通常支持增加抚养费请求。此机制既保障了患病子女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也强化了父母法定义务的强制性,体现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倾斜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