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婚前购房,登记双方名字后的分割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案情概要] 

小明和小兰热恋时,小明父母出资 600 万买了一套三居室房子,小明为表爱意在房产登记时写上了双方名字。之后小兰发现小明赌博且有其他女友,两人分手,小兰要求均等分割房屋,遂起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既然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双方就是法定公示的房屋产权人。依据《物权法》第 99 条,对于按份共有的财产,除非共有人有特别约定,否则按份共有人随时可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在本案中,小明与小兰恋爱关系终止时,小兰有权要求分割共有房屋。然而,恋爱期间互赠财物或赠与大额财产表达爱意较为常见。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仅因一方未出资就否认其享有物权,有失公平。但均等分割对全部出资或多出资一方也不公平。上海高院于 2007 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时,从不动产登记角度看,房屋已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 10% 到 30% 为宜。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在该房屋购买过程中,因写上了小兰的名字,可视为赠与小兰,但这里的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最终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小明一次性向小兰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 100 万元,这也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