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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处分房产,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基本案情

201610月,小雪小雨登记结婚,20188月,小雨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了一间写字楼,小雪支付了部分购房款,2019年,小雨办理了房产登记,产权登记为小雨单独所有。202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开始分居,小雪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雨离婚。小雨抗辩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法院于20213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作出后,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20228月,小雪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小雨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小雨名下写字楼一间。小雨认可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写字楼已经出售。该写字楼是小雨与其朋友共同出资购买,因小雨母亲生病需要医疗费,便将该写字楼卖出,所得款项还给了共同出资的朋友,剩余部分用于支付母亲医疗费。小雨提交了出售写字楼的合同,出售价格为60万元。小雪认可60万元基本符合市场价格,主张小雨在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私自出售房产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对该财产的分割,应少分或不分给小雨

 

法院审理

双方均认可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应依法判决小雪小雨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如何认定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方式。法院核实了涉案写字楼的权属登记,确已经过户给案外人,60万的出售价格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故涉案写字楼已不属于小雪小雨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小雨出售房产所得的价款属于房产转化而来,亦应按照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依法处理。该写字楼系两人婚后购买,虽然小雨主张系其与朋友共同出资,但没有提交证据,且小雪有出资记录,故出售前的写字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小雨主张写字楼出售所得价款已经用于返还朋友和支付母亲医疗费用,但亦未提交证据,而且如此大额的资金均通过现金方式处理亦不符合常理,故法院认定小雨出售房产所得60万元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写字楼虽然登记在小雨一人名下,但仍然是小雪小雨的共同财产,小雨擅自出售应当认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最终,法院结合房产价值、出售所得价款等因素酌情认定小雨分得写字楼出售价款的40%,即小雨应支付给小雪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36万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该条规定与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相比较,删除了原条文的时间限定离婚时,即认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少分或不分时,不需将上述行为的发生时间局限于离婚时。也就是说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一方存在上述情形,都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该规定的依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此才能体现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共有。故将隐藏、转移等方式侵犯共同财产而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时间范围扩大至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更符合共有的法律理论。夫妻双方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双方应二人一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隐藏、转移等侵犯对方的财产共有权利的行为,既是破坏夫妻信任应受谴责的做法,更是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