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对谈: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的处理方式 | 微课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为传承审判经验、提升司法能力、促进适法统一,自2020年起,上海一中院持续组织院庭长、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优秀法官等,以司法实践中常见法律问题、《民法典》适用、类案裁判方法等为主题,制作系列微课程。2023年,官方微信公众号《微课程》专栏全新推出圆桌对谈系列,邀请法官、学者等职业共同体一起参与讨论,敬请关注。
要点1 夫妻共有房屋的认定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出资、买卖、继承、受赠等原因而获得的房屋,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案件中处理争议房屋时首先应确定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一般原则是:非婚状态下购买的房屋一般为个人财产,婚内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购房时间、购房方式、资金来源、婚姻状况、房屋性质等因素的不同,特殊情形进行分别认定。
要点2 共有房屋分割比例的确定
夫妻共有房屋在分割时应遵循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以平均分割为基础,结合照顾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出资贡献、是否存在少分的情形等因素对分割比例进行确定。在确定分割比例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共有房屋的贡献大小、是否存在过错、房屋价值、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以实现实质公平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要点3 共有房屋分割方式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了竞价、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共有房屋的分割方式,法院在分割共有房屋时全面考虑当事人的居住状况、支付折价款的能力、具体的分割比例、房屋的来源等因素,准确适用分割方式。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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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