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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父母出资购房,离婚分割问题探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现今社会,面对“中国式高房价”,父母出资为孩子购房也越来越常见,但随着离婚率的逐年攀升,房子作为生活中最大的资产,往往是夫妻争夺的主要对象,尤其是在父母参与出资的情形中,子女购房时父母的出资款更是成为了夫妻离婚时的争议焦点。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正式施行, 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民法典时代”,那么在民法典视角下,此类争议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今天,我们来说说关于子女结婚前或者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应该在子女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而分割。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有关子女婚前或者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是否应该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2004 年旧司解二的运用,父母明确表示认定房子产权归属。但实践中,只根据父母的明确表示来认定出资的归属不符合现实和国情,极少有父母签订房屋与子女配偶无关的协议,若离婚时出资认定为双方共有,则违背了父母的意愿,侵害了父母的利益。第二个阶段,旧司解三的出现,以产权登记来推定出资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从侧面反映了法律对父母权益的保障,即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如果该房屋产权只登记在自己子名下,那么当然地推定为赠与己方子女。双方父母同时出资购房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房屋产权归属按照各方出资份额认定为按份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民法典》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在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的,首先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民法典》是对之前《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的整合,并未出现太大的变动。婚前父母出资与原规定一样,属于出资方子女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父母出资部分,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1 款第 4 项的原则处理,即没有明确的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再考虑产权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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