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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婚姻中感情破裂之判断规则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国与国之间交往日益频繁,跨国婚姻亦随之呈迅猛上升之势。因为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风俗习惯、文化信仰差异较大,夫妻生活中因文化不同而引起误解,进而影响感情,那么在跨国婚姻中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呢?

基本案情

   柿泽某与陆某于2003年在上海认识,2004年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二人婚前、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至2010年7月,二人一直在上海工作、生活。2010年7月后,陆某回南通老家开店,同年11月,柿泽某回日本工作,双方未再共同生活。2010年10月柿泽某起诉要求离婚。

    诉讼中,原告主张双方的生活习惯、思念理念差异非常大,但并未提供任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告承认与被告的感情一直较好,只是认为被告在其工作时间给他打电话使其反感。被告则称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反对离婚,并一再要求给予时间与原告和好。法院在审理期间多次做双方和好工作,而柿泽某一直未明确表态。

案件焦点

1.跨国婚姻中因文化差异所引起的夫妻间的情感冲突,应否理解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否应给予机会使夫妻感情和好;

2.夫妻一方以回国工作为借口主张双方感情破裂,是否应视为夫妻间的有意分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二人相识后自由恋爱并结婚生子,双方婚姻基础较好,而且被告坚决要求和好,并且态度诚恳。虽然双方生活习惯、思念理念差异非常大,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对彼此的生活习惯、思念理念在婚前有着充分的了解,婚后感情较好,原告回日本工作以后,双方仍保持通讯联系,双方的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加之劳动观念的变革,当代社会劳动者选择工作的机会日益增多,及时是一个国家的婚姻当事人,也面临着夫妻双方分居的情况。跨国婚姻是现代社会中日益增多的一种婚姻方式,工作变动不应成为跨国婚姻当事人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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