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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与被告蒋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10日,因感情不和,双方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如下约定:“.......三、坐落于福州市的房屋一套归被告所有,银行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轿车一部以及两所幼儿园的经营权归男方所有。四、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人民币300000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外所欠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300000元给原告。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以离婚协议系受胁迫签署,显示公平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

案件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是否“显示公平”。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并签署了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在庭审中对受胁迫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见,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能协议解决的先由当事人协议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的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此外,司法实践中考虑民事行为是否显示公平,必须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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