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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房屋价值如何界定?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如果对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如何分割产生争议,该如何处理,下边的案例为您讲解:
赵某与董某因为性格不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二人对离婚无异议,只是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如何进行评估产生了分歧。赵某主张,购买房子时,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现在要离婚了,自己还要房子,可以给董某钱,董某放弃房子的所有权,但是房子的价格应该按照购买时的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董某认为,自己可以放弃房子的所有权,但是房子的价格应该按照房子的现在的价格来进行评估,现在房价涨的很快,几年前购买的房子,现在价格上升很多,按照购买时的价格来进行分割,自己吃亏很多,不同意按照购买时的价格进行评估。因为此事,董某来到律师事务所特意咨询了律师。
律师解答如下: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习惯以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及分割,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成立的。
房屋的市值一般由当事人双方估价后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达成统一的意见,一般由原告申请向法院评估,并预交评估费用,由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分割的标准。一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从3个月到6个月不等。评估费用,一般在判决离婚后,由当事人双方分担。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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