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及分割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及分割问题


    律师经常会被问到这样的问题,我和男朋友(或女朋友)马上要结婚了,我们要共同买房,但是有一方是没有购房资格的,房子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怎么做才能保障另外一人的权利呢?以后发生纠纷的话,我现在该怎么做呢?

    对于这个问题,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区分的,以下,律师为你详解:

    实践中,各地对于产权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界定的标准存在差异,主要原因在于购买时间和取得产权的时间有差异,缴纳房款的进程、房产证是否取得个案有差异,这些因素都导致房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司法实践处理不一。

    在北京,法院在分割产权房时一般会酌情考虑一套房子的实体分割,比如,将有二居室的房子判决一人一居室。而在上海,这种判决实体分割的方式较为少见,以得房一方向对方给付折价款的判决方式居多。

    夫妻共同财产分为已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和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两种。

    对于已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观点认为,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且可以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按照房产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根据民法物权原理及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婚姻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若讼争房屋是结婚登记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该房屋在何时购买及房款如何缴纳。但在分割房屋时,应考虑相关因素,如果在婚姻登记之前取得房屋产权证,应该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婚前购买,房款缴清,但产权证未办理完毕。此种情况,一般认定该房是一方个人财产为宜。另外一种是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缴纳部分房款,部分房款系婚后缴纳,在离婚时,房产证仍未办理完毕。此种情况,以房产物权的期待权归一方,但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房款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为宜。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婚姻房产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房产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7129-583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