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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四位亲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3 年年底,程某因筹备子女婚嫁、年底经营周转资金缺口,向多年好友张某提出借款。张某出于多年交情,于 2024 年 2 月 3 日通过本人银行卡向程某转账出借 5 万元,次日程某亲笔出具借条,写明借款金额、借款人签字及完整借款日期。 程某与配偶苏某 2017 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长子程甲、次女程乙、三子程丙;二人婚姻期间曾短暂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财产分割协议,2023 年中旬重新复婚。程某名下登记有家用小型客车一台,夫妻二人通过早年自建房拆迁获得两套安置房产,其中一套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另一套登记在苏某个人名下。 2024 年 12 月,程某突发重病离世。张某多次找到程某配偶苏某沟通还款事宜,苏某均以程某生前对外投资款项尚未回款为由拖延拒绝。张某沟通无果后,于 2026 年 1 月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请求判令程某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 5 万元借款本金。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被告苏某、长子程甲、三子程丙到庭应诉,次女程乙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四名继承人分别发表意见:苏某表示对该笔借款全程不知情,自愿书面放弃全部遗产继承权;程乙、程丙均提交书面放弃继承声明,明确不继承程某任何遗产;仅长子程甲表示不放弃继承,并称夫妻共有房产中一半份额、登记在程某名下车辆均属于父亲遗产,另一套登记在母亲名下的安置房属于苏某个人财产。 原告张某当庭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借条、程某死亡证明、拆迁安置材料、车辆登记证明等全套证据,到庭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法庭全部予以采信。法院核实,程某名下可继承遗产为:夫妻共有房产 50% 产权份额、登记在其名下的家用客车一台;苏某、程乙、程丙均出具书面文件放弃继承权,仅程甲一人继承全部遗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案件核心争议:

1. 张某与程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有银行转账流水、程某亲笔书写借条相互佐证,款项实际交付,符合自然人借款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定条件,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2. 遗产清偿遵循限定继承原则。依据《民法典》1161 条,继承人仅需在自己继承所得遗产实际价值限度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债务;若继承人书面放弃全部遗产继承,则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本案苏某、程乙、程丙均出具书面放弃继承声明,依法免除偿债义务。

3. 遗产范围应当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拆迁安置房中,一套登记在苏某单独名下,结合离婚财产协议、复婚次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客观事实,可认定为苏某个人财产,不计入程某遗产;夫妻共有的房产一半产权、程某名下登记车辆,属于可用于清偿债务的遗产范围。

4. 仅未放弃继承的程甲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应当判决其在继承上述房产份额、车辆的价值范围内,向张某偿还全部 5 万元借款本金;其余三名被告因放弃继承,无需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程乙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论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