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一方主张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赠与第三人的财产无效,能否得到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赠与行为因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若第三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如第三人不知情且支付了与财产价值相当的对价),则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此时赠与有效,另一方只能向擅自赠与的一方主张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实践中,对于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行为,法院通常认定该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无论第三人是否知情,均需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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