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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赠与部分继承人,其他继承人能否主张该赠与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通常情况下不能。被继承人生前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财产,将财产赠与部分继承人属于其行使财产处分权的行为,其他继承人无权干涉。《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如果赠与发生在被继承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期间(如患有严重认知障碍疾病、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且无法证明赠与行为符合其真实意愿的,该赠与无效。或者赠与行为实质是为了规避继承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无效。

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被继承人)或其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可以主张撤销赠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实践中,主张赠与无效的继承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赠与行为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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