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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方能否单独抵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一方擅自抵押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相对方只有在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才能取得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抵押权人只有在不知道抵押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构成“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不构成善意的,应承担举证责任,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负有更严格的审慎审查义务,若未对抵押物权属、共有情况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可能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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