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赠与或出售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第三者"或低价出售,另一方该怎么办?
首先,若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赠与“第三者”,则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如果夫妻一方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赠与第三者,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另一方有权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其次,若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如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家庭共有房产(继承后未分割的房产),该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的,根据《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一款,该买卖合同不能被直接认定为无效。如果买家明知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仍购买,可能构成恶意串通,相应的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恢复房屋的共有状态。
夫妻共有房屋是家庭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夫妻共同努力的见证。面对一方擅自赠与或出售共有房屋的行为,法律为另一方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这既是对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婚姻忠诚与家庭责任的提醒。真正稳固的家庭,不仅需要法律的保障,更离不开夫妻之间的相互信任、尊重与沟通。唯有恩爱同心、和睦相处,才能共同守护好家庭的每一份财产与每一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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