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恋爱时以一方名义购房实际双方出资,分手后如何认定产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恋爱期间,共同决定购买一套婚房。购房时,双方均有出资,但出于贷款资格等原因,仅以张先生一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双方未就房产的归属、出资性质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后二人感情破裂,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产权份额,并请求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不具备法定夫妻关系的情况下,该出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购买房屋的共同投资行为,双方对该房产形成了按份共有关系。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向李女士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产权登记”与“实际权利”。在非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登记方单一的情况下,产权登记仅为权利推定,并非不可推翻。一旦有充分证据证明另一方有出资合意和出资事实,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权益,依据出资情况认定按份共有。这警示购房者,无论关系亲疏,涉及大额共同出资,书面协议是规避风险、固定权利的最有力工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