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一方反悔未过户能否撤销该约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陈先生与刘女士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二人婚后所购房产房产归婚生子陈小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陈先生负责偿还,在贷款还清后三十日内,双方配合将该房屋过户至陈小某名下。后陈先生反悔,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起诉至法院,主张该赠与约定在房屋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刘女士与陈小某(由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则主张该约定是离婚财产分割整体方案的一部分,不可单方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离婚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该赠与与普通的民事赠与不同,不能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法律性质。此类约定并非独立的赠与合同,而是依附于身份关系解除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性财产分割方案。任何一方以赠与未完成过户为由主张撤销,实质上是意图推翻整个离婚协议的基础,除非夫妻双方均同意撤销,否则单方反悔请求撤销的,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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