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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分居期间擅自出租婚内共有房屋,另一方能否主张租赁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王女士为夫妻,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双方共有一处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在分居期间,李先生在未告知王女士、也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租给陈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王女士得知后,以李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陈某腾退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李先生擅自出租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关于承租人陈某是否构成“善意”,法院认为,陈某在签约时已查阅不动产权证书,明知房屋为李、王二人共有,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因此,李先生与陈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进一步澄清了“分居”对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影响。分居不产生财产分割的法律后果,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共有权利是持续且完整的。擅自出租方的处分行为性质,以及合同能否被认定无效,其核心判断标准是“承租人是否善意”。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分居事实强化了承租人的审查义务。分居是夫妻关系异常的信号,一个有合理注意义务的承租人,在此情况下更应审慎核实共有人的真实意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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