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未约定份额离婚时是否必然对半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高先生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将妻子韩女士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登记形式为“共同共有”,但未明确约定各自的共有份额。后双方感情破裂诉请离婚,韩女士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高先生则主张,该房产源于其个人婚前财产,其应分得大部分份额。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先生将婚前个人房产变更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这一行为应认定为二人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办理登记时未约定份额,视为未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财产来源、贡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过错等多方面因素,而非必然平均分割。最终,法院判决该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按照房屋市场价值向韩女士支付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加名则转变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加名时仅登记为共同共有,没有区分具体份额,离婚时不一定均分,法院会结合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