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他人名义购房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离婚时如何确认实际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杨先生和孙女士为夫妻,二人因不具备当地购房资格,借用好友赵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款全由杨先生、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登记在赵先生一人名下,房屋贷款也由杨先生、孙女士实际偿还。后杨先生与孙女士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双方对该套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屋归属及分割产生争议。杨先生主张该房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孙女士则主张借名买房事实存在,但认为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应另案处理,不属于离婚诉讼的审理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孙女士与赵先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应为杨先生与孙女士,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实际权利人为杨先生和孙女士,房屋由二人各占5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姻关系层面,在“借名买房”关系中,要特别注意探究财产的真实权利归属。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划分房屋产权份额;若房屋为第三人个人财产,则房屋不得归夫妻所有。本案中,法院根据事实证据,判断出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杨先生和孙女士夫妻二人,因此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二人均等分割。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