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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购买小产权房,离婚时能否直接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王女士婚后共同出资,在城郊某村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并一直居住使用。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均主张分割该房屋。李先生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王女士则同意分割房屋的使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典型的“小产权房”,李先生与王女士与卖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折价补偿。但法院无权就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产权归属作出确认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该房屋目前由双方共同占有使用,双方可就该房屋的实际使用、管理另行协商。

 

【刘颖新律师评议】

小产权房通常指的是在未经国家正规土地和规划审批的情况下建设的住房,因此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这使得小产权房在离婚分配时存在一定的法律复杂性。尽管小产权房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但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双方共同出资或共同还贷,通常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小产权房的分配,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双方首先应就小产权房的使用权、收益权等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由法院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的出资情况、婚姻期间的贡献以及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等因素进行判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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