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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他人购房提供担保,离婚时债务如何认定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周先生与吴女士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先生以其个人名义为其好友张某向银行的一笔50万元购房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事宜周先生未告知吴女士,吴女士也未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后张某无力偿还贷款,银行遂起诉周先生,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周先生对该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阶段,周先生与吴女士离婚。吴女士主张,该担保债务是周先生的个人债务,与其无关,不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周先生则认为,该担保发生于婚姻期间,且所担保的贷款是用于张某经营,经营所得可能用于家庭,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该担保债务由周先生以其个人财产负责清偿,吴女士对此不承担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担保之债本质上是或有债务,具有从属性。其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必须严格遵循“共债共签”或“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的判断标准。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除非有证据证明该担保直接服务于夫妻共同利益,如为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担保、等,否则原则上属于担保方的个人债务,担保人的配偶无需对此进行偿还,由担保人自己承担偿还责任。需要注意,如果婚内一方担保,另一方事后追认,或者该担保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那么该担保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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