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一方在境外购房,国内离婚诉讼中能否一并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中国籍公民张先生与美籍华人李女士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美国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破裂。张先生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分割包括该美国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该房产位于美国,中国法院无权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法院对张先生与李女士的离婚纠纷具有管辖权,但是关于位于美国的不动产,应适用美国法律,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美国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最终,中国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就该美国房产的分割问题,当事人可另行向有管辖权的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刘颖新律师评议】
涉外离婚案件中关于境外财产处理,中国法院的处理原则是“区分程序与实体,区分境内与境外”。对于离婚本身以及位于国内的财产,中国法院拥有完全的管辖权并可作实体处理。但对于位于境外的不动产,由于涉及他国司法主权和物权的特殊地域性,中国法院通常采取“识别财产性质但不直接分割”的审慎态度。不动产具体的分割方式、产权变更等,必须由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院依据当地法律处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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