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在离婚纠纷中,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刘先生为现役军人,与妻子赵女士结婚后,刘先生所在部队根据其职级和家庭情况,向其分配了一套军产房,双方长期在此居住。后因感情破裂,赵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分割该军产房的使用权或相应的财产权益。刘先生辩称,军产房属于军队财产,个人只有使用权,且该使用权的取得基于其军人身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部队收回,配偶无权分割。最终,法院判决该军产房的使用权归刘先生个人享有,赵女士在离婚后无权继续居住使用。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军产房是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产,军人(及符合条件的家属)基于其军人身份和部队规定取得承租权或使用权,该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与军人身份紧密相连,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用益物权或财产所有权。在离婚纠纷中,该军产房的使用权本身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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