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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男)在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以个人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婚后,刘某与其配偶孙某共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现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就该房屋的归属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产生争议。刘某主张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孙某则要求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的规定,关于婚前一方按揭所购房的权属,应当认定为产权登记放的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离婚后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不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因此,本案中,刘某的婚前所购房的贷款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的,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需单独计算补偿,且由产权登记方即刘某对孙某进行补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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