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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未登记方能否主张房屋产权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男)与周某(女)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购房款全部来源于夫妻二人的工资积蓄及共同经营收入。但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出于简化手续原因,仅将房屋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现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周某主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产权份额。林某则辩称,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应视为其个人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明确包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后购房的资金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是认定房屋性质的根本依据。不动产登记仅是对外公示物权状况的方式,并不改变财产在夫妻内部法律关系的性质。因此,案涉房屋仍应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由林某与周某各占50%份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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