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一方擅自收取共同房产租金,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配偶能否要求返还租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张大爷(男)与李婆婆(女)系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铺,登记在二人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商铺一直对外出租,租金收益可观。自2022年起,张大爷擅自要求租客将租金直接支付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并将收取的租金用于个人股票投资及日常挥霍,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李婆婆发现后,要求张大爷返还其擅自收取的租金,张大爷以其作为共同共有人有权管理财产为由拒绝。李婆婆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大爷的行为侵害其权益,并返还已收取的租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性收益,包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如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产生的租金收益,自然属于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张某作为共同共有人之一,虽然有权参与对共有财产(包括租金收益)的管理和使用,但其权利行使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擅自收取并挪用租金用于个人投资及挥霍的行为,侵害了李某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因此李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和权利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但要注意,由于该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返还的对象应为该租金中属于李某的份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