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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未核实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过户后配偶主张权利该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帅(男)与小美(女)系夫妻,婚后共同购买并登记在小帅一人名下的一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帅因个人债务,在未告知并征得小美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方陈某。陈某支付了合理的市场价款,并与小帅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小美发现后,以小帅无权处分、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小帅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陈某返还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购房人购买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屋,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完成过户,但未核实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事后,未登记在产权证上的配偶主张权利,购房人已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是否受到影响?面对此类情况,核心在于辨别买受人是否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三个要件:1.不知情;2.支付合理对价;3.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本案中,陈某在不知出卖人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以合理的市场价购买案涉房屋,并办理过户,满足善意取得要件,因此能够获得该房屋所有权。面对配偶的返还请求权,陈某可不予理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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