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擅自将婚后单位分配的福利房过户给他人,另一方能否主张过户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姻期间,李某所在单位向其分配了一套福利房,该房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后李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私下将该房产以“赠与”形式过户给了其胞弟。王某偶然发现房产证已更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李某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并恢复登记至李某名下。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李某擅自将福利房赠与过户给其胞弟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案涉福利房是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单位取得的。虽然可能基于其个人职工身份,且登记在个人名下,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明确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个人财产外,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案涉房屋首先认定为李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擅自处分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原则上无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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