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与中介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合同无法履行的,中介费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与吴某夫妻二人为购买学区房,共同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为6万元。签约后,周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但未支付中介费。不久,二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购买学区房的计划随之取消。中介公司依据合同要求周某与吴某共同支付6万元中介费。周某认为其是为家庭购房而签约,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吴某则认为其未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仅有周某代签),且因离婚属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个人不应承担此费用。法院判决由周某、吴某共同偿还中介费6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为夫妻共同利益签订的合同,因双方自身原因(离婚)导致无法履行,由此产生的合同责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周某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其目的是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房产,该行为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利益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由此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吴某未亲自在合同上签字,但若其事后知晓且未明确反对,该合同效力仍可约束夫妻双方。此外,夫妻关系破裂、决定离婚,属于其个人生活关系的重大变化,是主观决策的结果,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因此,离婚不能成为免除合同违约责任的合法理由。综上,该中介服务费应由周某、吴某共同偿还。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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