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被一方擅自出租,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出租收益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男)与钱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二人分居后,赵某在未告知钱某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以年租金6万元的价格出租给他人,租期三年,并自行收取租金。两年后,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房产因未分割仍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半年后,钱某偶然得知房屋被出租一事,遂要求分割赵某已收取的12万元租金收益。赵某辩称,租金是其个人管理房产的辛苦所得,且部分用于偿还该房屋的贷款,应归其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需要解决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出租房屋)所获的收益,其性质如何认定?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该收益?首先关于租金收益的性质问题,夫妻共同房产产生的租金收益,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该房产的法定孳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某未经钱某同意擅自出租的行为,侵害了钱某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但这并不改变租金本身的共有属性。案涉的租金收益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按共同共有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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