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给付抚养费才可分走房产,过户后未履行义务,另一方能否要求重新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婚内共有房产归王某,但王某需在一年内一次性支付李某50万元作为补偿,并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并完成房产过户后,王某仅支付两期抚养费后便不再支付,也未支付补偿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房产。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根本违约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故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房产重新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离婚协议中将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挂钩,属于典型的附条件约定。若一方在基于该约定取得房产后,拒不履行约定的支付抚养费义务,其行为可能构成对财产分割条件的根本违反。此时,原财产分割协议所依赖的“公平对价”基础已丧失,另一方有权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及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请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条款,对房产进行重新分割。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时约定了王某的抚养费给付义务,但王某在过户后未继续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前提条件不成就,财产分割的基础发生动摇,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分割房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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